竞争越激烈,隐含的风险就越大,产品中的错误和损失也就会经常出现。然后就出现了客户向生产厂家索赔,或者您也作为一名受害者向供应商提起索赔诉求。为了能够在这种情况下更加主动,用户通常都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证据保全。
德文中的“Schaden”一词具有损失、损害、缺点和民事侵权等词义,我们这里所讲的是:一种产品品种的变化,这种变化使得产品原有的一种或者多种功能受到了严重影响或者干脆就是不可能实现。也就是具有“民事侵权”法律意义上的损害。一旦出现了技术性的损害事件之后,及时而又客观地按照最高水准确定技术信息有着根本性的重要意义。而此时必须采取的第一步工作就是:由法律认定的、有经验的独立专家集结起来,在现场进行第一步的技术评估。此外,还要对收集到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核,以保证根据这些信息做出的技术评估是准确的。然后就是根据对索赔报告的审核、根据技术评估确定的事实进行法律评估。最后的决定性一步始终是所谓的“技术和法律”的策略规划。
若可能的话,应尽快地确定出现损害的技术原因,并调查清楚谁应对此事件负责。这时就会涉及到基本合同,技术图纸,确定尺寸规格、材料、加工、内部和外部的技术文件、标准、要求、订单、合同确认、提货单、账单、第一次投诉的资料、信访、损害过程和分析、照片、实验室检测报告等等。此时也常常对可能引起产品责任损害的其他原因进行核实。
此外,准确的合同链、设计负责人、造成质量缺陷和提供质量缺陷的责任人、产品出厂检验员、物资进厂入库检验员和缺陷的可识别性等也是非常重要的核查内容。最终,还应根据需要确定不同的责任程度。现有的要求、检验能力、检验能力的可信度、整改措施执行的情况、问题上报的可能性以及必要时升值的可能性等等都要考虑到、评估到。
除了由法定的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业内行家)着手证据保全以外,法律法规性质的评估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一评估的目的旨在,除技术原因造成损害之外。企业是否在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决策过程的程序上(例如:证据保全情况)有问题,并同样对这两方面做好相应准备。只有在做好这一切准备之后,才能进一步决定:在考虑了技术评估和法律评估结果的情况下应采取什么样的对策才能使企业在损害赔偿时获得一定的“利益”。
图1 当企业遇到了财产损失之后,例如图中的轴承彻底损毁时就需要详细的证据保全,这时,请务必寻求专家的帮助和支持
多方面的责任
当生产厂家提供给用户的产品有缺陷时,不仅国家的法律法规、民法而且刑法也都对生产厂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做出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的焦点是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在评判产品是否有缺陷、是否能够因此而导出索赔诉求时,首先要对提出的诉求进行审核。民法中规定的主要索赔权利有:
按照合同权利的赔偿(例如:销售法规定的缺陷保修, 全国联保);
准合约赔偿;
侵权索赔;
产品责任索赔;
产品缺陷。
对产品的技术缺陷、技术错误应该按照下列五类加以区分:研发缺陷;设计缺陷;生产缺陷;说明错误和生产监控缺陷。
在损害赔偿时,应提供客观事实的证据。这里,所提供的客观事实不仅必须是最准确的表达错误类型的“特性”,而且还必须是“法律上站得住脚”的。带来这类错误、缺陷的原因常常是时间、允诺、成本费用压力以及处理这一事务的人员技术水平不够高。
在处理技术性的损害赔偿诉求时几乎都要以最快的速度做好证据保全,因为企业的生产是不会停顿下来,企业要降低停产损失、要满足现有客户合同的要求。这时有两种可以保全证据的方法供企业选用司法的“自我举证”或者他方举证的证据保全形式。
他方举证形式的证据保全是一种有效的证据保全方式,有时可以在收到损害索赔传票几小时内就能完成。在法律上,这种形式的证据只涉及到开庭时诉讼过程中的出庭作证。
图2 在损害赔偿时,保险带来的常常是不尽人意的结果,保险业支付的保险赔偿很少能够购买新的或者支付设备修理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机械设备的损害赔偿常常可以得到新设备20%的购置费
若向法庭申请的是自我举证,法庭将在协商一致的时间公布取证结果,并委托有关专家参与取证工作。
专家取证的结果也带有证据的性质,而这种取证方法的问题是时间问题。从提出损害索赔申请到法庭指定的专家到达具体地点、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往往会因种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拖延几周时间,有时甚至会延迟几个月的时间。当诉讼涉及的是技术性损害赔偿、涉及到机床设备时,则这是一种属于“淘汰”式的标准,因为此时的“时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也正是基于这样原因,在技术性的损害赔偿诉求时,原则上首选他方举证的证据保全形式,即便是证据的特性在法律上(在第一步工作中)具有自我举证的形式。结构合理的他方举证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会给予考虑的,至少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参加他方举证有关人员会作为专家、证人到庭举证。
在证据保全时,总是要确定受害人员的状况或者实物的价值,造成人身伤害、实物损害或者实物缺陷的原因,以及人身伤害的治疗费用、实物损害、实物缺陷的修复费用。而确定原因时势必要设计到技术责任。在涉及到“状况”和“费用”等问题时,证据保全也意味着价值的评估,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有第二次评估的,并也对损害的价值高低进行评估。在可能有法律上的财产分配时,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全部赔偿几乎无望
几乎在所有的技术赔偿案中,受害方都没有向侵害方提出全新修复的权利要求,原因在于必须考虑利益共享、或者说是惠益分享。如果受害方用一个新的东西来替代受损或被毁的东西,则受害方会因新东西具有更高的价值从而获得额外利益并因此受到质疑。因此在技术赔偿案中通常都要考虑时间值,即根据受损物已被使用的时间把差值从原来的价值(利益)中扣除掉。
然而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受害方认为,可以用自己的职工简单的、支付几小时的额外工资就能修复损坏的东西,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常”的成本,也没有索赔。但从损害补救法和损害赔偿法对这种“正常支付的费用”有着明确的定义。它指的是受害者/合同委托人本来没有蒙受损失情况下的成本。
图3 当运石子的货车撞坏了我的石子输送带时,我能获得多少赔偿金?这类问题的答案常常与期望值不同
在这样的“正常”成本中,失职、渎职和不负责任等不是造成损害的(初始)原因。例如:运石子的货车撞到了采石场的石子装卸设备,输送带损坏了。众所周知,采石场的石子输送设备是不可以长时间的停止工作。陪审员来了,同时也发现输送带的状况已经非常不好了。在这一实例中,更换输送带和修复输送带之间的成本费用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评估损失价值时就要考虑到损益调整。技术原因是非常明显的。但必须审核的还有,真正由这一技术原因带来的损失有多大。应确定因果关系,同时也要考虑时间因素。
首先对时间因素按照数学的递减来“贬值”处理,输送带平均的预期使用寿命是最重要的。此时,现场试验获得的有关石子输送设备的损伤范围(包括附件)、状况、大修、进行了的维修和设备工作质量等对于确定输送带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系数都是非常重要的。
进行了上述处理之后,可以根据新评估的输送带价值、时间系数和使用价值系数确定影响损坏赔偿的时间值了。若输送带的修复费用很高,就会有经济上的整体损失、甚至报废。但按照损益调整重新评估的输送带新价值和确定的时间系数之后,就要大打折扣了。人们很容易理解:一台经济性很差设备的价值是要大打折扣的。在采石场输送设备这个例子中打的折扣将近80%。这样,在准确的确定了技术性的证据和技术-法律性的损失状况之后,在客观事实证据目前撤销了损害赔偿起诉。
小结
对于企业来讲,遇到财产损失赔偿的诉讼时及时的请具有法定职能的、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和经济法专家组成独立的第三方专家组非常重要。专家所做的技术鉴定能够帮助企业清楚问题,做出合理的(技术的)法律应对策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应对诉讼或者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证据保全时,可以选择司法的“自我举证”形式或者是由独立专家组成的团队按照他方举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一种证据保全方式需要在法庭上提供证人证词,进行评估;但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也没有时间和过程的限制。因此从经济性考虑,大多数机床设备和机械性损害赔偿时建议采用这种证据保全的方式,而司法的”自我举证“证据保全方式在损害赔偿额审理过程中大多都要耗费很长的时间。
他方举证方式的证据保全可在技术—法律保全的框架内涵盖了法律性取证的内容,这样,他方举证就不仅仅在法庭外的调节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了而且在法庭内的庭审过程中也为法律专家提供了很好的帮助。
跟帖
查看更多跟帖 已显示全部跟帖